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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人次曲卓玛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当庭宣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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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本文来源: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」

近日,索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次曲卓玛(那曲市索县亚拉镇人民政府原一级科员)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。邀请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纪检监察干部、政法干警代表参加旁听,全程接受监督。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次曲卓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,缓刑二年零六个月;追缴在案的赃款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次曲卓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
经审理查明,年至年期间,被告人次曲卓玛利用负责索县亚拉镇人民政府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,先后5次挪用亚拉镇征收的草场建设费和虫草资源补偿费共计人民币,元归个人使用。案发后被告人次曲卓玛已退还全部赃款。

索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次曲卓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,元归个人使用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被告人次曲卓玛具有投案自首,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本院依法从轻从宽处理,被告人次曲卓玛积极退赔全部赃款,且女儿现处哺乳期,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,予以支持。结合拉萨市城关区司法局出具的缓刑调查评估意见,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、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,予以采纳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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